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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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项下赔偿原告***损失8604.81元(含被告***垫付的29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伤残项下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损失2188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12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视为未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