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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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河东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运城市中心医院 运城市弘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河东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项下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含被告***垫付的5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河东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伤残项下赔偿原告***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损失共计48610.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河东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项下损失25562.04元【(52603.4-10000)×60%】)。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2929元。由原告***承担1172元,被告***承担17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视为未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