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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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2137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44196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62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122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30612.93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7.8元(原告张采霞实际交纳5078.9元,缓至执行中扣除5078.9元),人身伤残鉴定费2500元,共计12657.8元;由原告***负担3157.8元,被告***负担9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