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青州顺达运输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83793.67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396340.1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16日,按照月利率5.8725‰上浮50%计算;以借款本金3392054.7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9月11日,按照月利率5.8725‰上浮50%计算;以借款本金3385725.2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18日,按照月利率5.8725‰上浮50%计算;以借款本金3383793.6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5.8725‰上浮5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鲁(2016)青州市不动产权第0005204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所得款项,在最高抵押额567258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青州顺达运输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款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青州顺达运输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68元(已减半),由被告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青州顺达运输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个人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单位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3936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