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半岛艺森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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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494.32元(9277.6元×70%);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6988.38元(9983.4元×70%);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2715.15元(3878.79元×70%);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560元(800元×70%);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610元(2300元×70%);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60319.25元【(208200+20827.5)×70%】;

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548元(3640元×70%);

八、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

上述款项合计184235.1元,扣除被告***已承担的费用1100元,被告***应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83235.1元。

九、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驳回原告***对被告青岛半岛艺森木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8元,由被告***负担3985元,原告***负担17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8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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