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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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5345.97元。 二、被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679.4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2255元,由被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担225元,由原告承担1855元。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