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和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世纪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和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间物业服务费7938元、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水电费1468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和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3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1134.63元为基数计算,为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的违约金;依此类推,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3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1134.63元为基数计算,为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元,***承担,因青岛和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和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