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和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世纪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和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间物业服务费7938元、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水电费1468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和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3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1134.63元为基数计算,为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的违约金;依此类推,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3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1134.63元为基数计算,为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元,***承担,因青岛和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和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8-10
发布日期 2019-12-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