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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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阜南县晨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阜南县晨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损失78015元; 三、被告阜阳市广发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阜南县晨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损失2000元; 四、驳回原告阜南县晨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3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阜阳市广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41元,原告阜南县晨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2元。重新鉴定费5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预交),由被告阜阳市广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