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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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三冶集团(营口)有限公司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 中冶东北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3民终487号民事判决及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303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维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303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国三冶集团(营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570879元]、第二项[即被告中国三冶集团(营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未付工程款157087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时间自2014年3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第四项[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938元(***预交),由中国三冶集团(营口)有限公司负担。原二审案件受理费18938元(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