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齐齐哈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昂昂溪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205民初340号 原告:齐齐哈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昂昂溪支行,住***。 负责人:高跃武,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东,副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齐齐哈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昂昂溪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昂昂溪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齐齐哈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昂昂溪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陈川武 审判员杨英大 审判员王莹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姜浩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