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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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00000元,并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 二、原告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财产即被告***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不动产权第0001400号】的房产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