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海融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商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借款本金3499117.32元及其利息(自2019年12月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年利率7.3515%计付)、律师代理费48400元、保全费5000元;

二、被告浙江海融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权对被告浙江海融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登记所有的“汉荣392”轮享有船舶抵押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2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负担3410元,被告***、浙江海融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46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8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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