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盘锦亿东石油化工助剂有限公司 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城支行 盘锦腾龙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盘锦亿东石油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5196364.33元及2017年12月25日起至还清此款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及律师费15000元。 二、原告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于被告盘锦亿东石油化工助剂有限公司所有4530.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盘兴他项证2015字第500209号)和抵押的1800平方米房屋和8个共计的10300立方米储油罐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03.00元,减半收,23,351.5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