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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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宏晟制动器系统有限公司 山东永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青州市祥和制动器有限公司 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州市祥和制动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借款本金3230000元并支付利息188116.8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28日;之后利息以本金32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永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宏晟制动器系统有限公司、被告***、***对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永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宏晟制动器系统有限公司、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州市祥和制动器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33元,减半收取1731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青州市祥和制动器有限公司、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永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宏晟制动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