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抚顺顺城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抚顺富辉工贸有限公司
抚顺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抚顺顺城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300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12月26日前拖欠的利息、罚息、复利共476355.68元,合计2776355.68元,并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抚城村银2017年个借字第0095号)约定继续计算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抚顺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富辉工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1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2876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抚顺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富辉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7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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