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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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 抚顺亚星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河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被告***、被告***、被告抚顺亚星国际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70121***00043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予以解除;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借款本金323990.98元及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自2017年12月12日起开始计算,具体数额以还款日实际发生额为准); 三、被告抚顺亚星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对被告***、被告***抵押房产(抚顺市新抚区建筑面积95.17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2元,本院减半收取3276元,由被告***、被告***负担,由被告抚顺亚星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