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 抚顺市金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被告抚顺市金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该合同于本判决生效后予以解除; 二、被告抚顺市金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拖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贷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274709.06元,以上合计2974709.06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5日,具体数额以还款日实际发生额为准)。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98.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抚顺市金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