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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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露天支行 抚顺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露天支行与被告***、被告抚顺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露天支行借款本金3456331.06元、拖欠利息239431.67元(截止2020年3月21日,具体以原告核定为准),并承担2020年3月22日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具体以原告核定为准);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露天支行对抵押房产(坐落于抚顺经济开发区,建筑面积585.61平方米,抚开房权押字第(T20131349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抚顺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抵押房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02元,减半收取1765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