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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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抚顺鼎诚运输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项下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伤残项下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上述费用共计120000元。 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94262.9元。 被告***、抚顺鼎诚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