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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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支行 北京汇迪兴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被告*** 签订的201701214642999029200000026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为201705311977249的抵押合同有效,该合同于本判决生效后予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全部贷款本金975000元和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具体数额以还款日实际发生额为准);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对被告***的抵押房产[抚顺市望花区开源街房产经营开发楼南105号门市[建筑面积299.22平方米,产权证号:辽(2017)抚顺市不动产权第001525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00元,减半收取7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