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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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21民初53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陈小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杰 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梦醒 书记员赵健池 |
裁判日期 | 2020-01-31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