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万元、精神抚慰金2.1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4万元,合计6.5万元; 二、***赔偿***剩余医疗费7.061556万元、护理费3003元、伙食补助费2000元、误工费7795.62、伤残赔偿金11.82242万元、剩余被扶养人生活费0.310728万元、交通费500元、复印费89元,合计20.533466万元的30%,即6.1600398万元; 三、辽阳市嘉德运输服务队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00元,由***负担2935元,由***、辽阳市嘉德运输服务队负担1340,由都邦财险辽阳支公司负担1425元,鉴定费1000元由***、辽阳市嘉德运输服务队、都邦财险辽阳支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因此款由***垫付,故由***给付***50元,其余1290.75元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