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葫芦岛市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葫芦岛佳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龙港区万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葫芦岛佳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葫芦岛市龙港区万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由葫芦岛佳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08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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