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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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门威鹏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门威鹏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44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年利率12%标准,以货款6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以货款16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以货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天门威鹏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8元(原告天门威鹏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4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