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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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水市秦州区瀚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天水市秦州区瀚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2%计算,自2013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36万元); 二、被告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在天水市秦州区红山路红土咀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房产第三层整层商铺价值范围内对以上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10元,由被告天水麦西尔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