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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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鼎盛实业集团鼎鑫商贸有限公司 平凉市鼎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平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凉市鼎盛实业集团鼎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借款本息、罚息共计5825613.17元; 二、被告平凉市鼎盛实业集团鼎鑫商贸有限公司以平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资金5825613.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支付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的利息84471.39元,2018年5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8.7%清偿至代偿款归还之日; 三、对上述一、二项,被告***、***向原告平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在抵押物泾川县城西商品房及城关镇棚户区1#、2#楼地下室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平凉市鼎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向原告平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各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平凉市鼎盛实业集团鼎鑫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平凉市鼎盛实业集团鼎鑫商贸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125‰支付平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3月30日期间的担保费157437.50元; 七、驳回原告平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73元,由被告平凉市鼎盛实业集团鼎鑫商贸有限公司、平凉市鼎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