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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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凉市崇信县锦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平凉市崇信县锦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5660元,本息共计35660元; 二、被告***对以上债务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某2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元,减半收取374.5元,由被告***、李某2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