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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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吴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人身损害各项费用共计12093.24元[医疗费8493.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30元/天×12天)、营养费360元(30元/天×12天)、护理费1320元(110元/天×12天)、误工费1560元(130元/天×12天)]。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93.24元(1、医疗费8493.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360元;2、护理费1320元、误工费1560元)。 二、原告***的车辆损失费用44587元(车辆损失费42087元+施救费25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42587元由被告***承担29811元(42587元×70%),扣除已给付的500元,再给付29311元。其余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原告***支付的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2800元,其余由原告***自行承担。 四、驳回原告***的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支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计457.5元,由原告***承担137.25,由被告***承担320.2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