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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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赵某在金昌农商行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赵某名下上海路以西,泰安路以北汇金财富广场商业楼3048号商铺(房产证号:金昌房权证金川区字第XXXX号)予以登记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在永昌农商行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永昌县安置区27栋5单元501号房产予以登记查封;对被申请人***名下长城牌货车(车号:×××)予以限制过户; 四、对被申请人***在永昌农商行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金昌市永昌县昌宁苑小区C3号楼4口5楼左手房产予以登记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广汽本田汽车(车号:×××)予以限制过户; 五、对被申请人童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09-07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