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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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益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衡阳益年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高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阳益年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高新支行贷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罚息共计238.513911万元(计算至2019年2月27日,2019年2月27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如被告衡阳益年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清偿上述债务,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高新支行有权对被告衡阳市益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的商服门面及车库(产权证号: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号、08××31号、08××32号、08××33号、08××34号、08××3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衡阳市益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衡阳益年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981元,由被告衡阳益年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市益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