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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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郴州市华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郴州百纳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溢价费1235992.19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郴州百纳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郴州市华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326684.12元; 三、上述一、二相抵,原告(反诉被告)郴州百纳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郴州市华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0691.93元,限原告(反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郴州百纳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郴州市华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原告(反诉被告)郴州百纳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274元,反诉费240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3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郴州百纳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8958元,被告(反诉原告)郴州市华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3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