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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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鼎佳电子有限公司 桂林市和建电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4民初10062号 原告桂林市和建电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建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志卫,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青岛鼎佳电子有限公司,住***。 本院在原告桂林市和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鼎佳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新德 人民陪审员刘文静 人民陪审员苏雪峰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于鑫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