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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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各自继承舒秉烈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毕节市精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欠付的租金364,400.00元。 二、由被告***、***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各自继承舒秉烈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毕节市建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迟延交付产生的利息,该利息以总租金364,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5月29日起至三被告付清原告租金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毕节市建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98.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