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193.73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信用卡透支利息(该费用计至2020年3月30日为13871.82元;之后的利息,从2020年3月31日起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和章程的规定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消费手续费2242.92元; 四、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消费逾期付款违约金5306.55元; 五、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897元,减半收取即14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