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维客胶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
青岛广元顺商贸有限公司
东营区兴隆酒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维客胶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第46400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青岛维客胶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支付维权合理费用250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450元,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裁判日期 2019-01-21
发布日期 2019-12-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