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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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益阳市国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益阳市国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益阳市房屋不动产权证。 二、被告益阳市国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758元(已算至2020年3月4日),2020年3月5日后的违约金以337898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不动产权证办理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益阳市国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960元,减半收取3480元,由被告益阳市国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