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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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益阳市金龙建材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益阳市金龙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本金145000元,利息10450元(已按月利率1.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3月26日);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9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被告益阳市金龙建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