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民初29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吕某。

被告:大同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牛某。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柴?涛

审??判??员???石俊丰

审??判??员???李?华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李伟英

裁判日期 2019-05-10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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