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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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铜仁万山长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铜仁万山长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76115.66元和支付利息(以本金76115.66元未付部分为基数,从2020年3月24日起按月利率8.333‰上浮50%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铜仁万山长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3月23日前的利息1230.81元和罚息42.89元。 三、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铜仁万山长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 四、驳回原告铜仁万山长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