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
大姚金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444.22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58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在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2046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赔偿原告***不能正常运营和停运损失79800元及鉴定费2800元,合计82600元。

四、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以上执行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305元,由原告***负担16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负担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7-16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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