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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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盛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 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通化市盛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工程款810544元; 二、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对承建的柳河县新天地消防安装及维修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在810544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3元(已减半),由被告通化市盛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