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湘西自治州鸿瑞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中阳搅拌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4民初61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长沙中阳搅拌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鸿瑞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合同价款共计194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三、在被上诉人长沙中阳搅拌机械有限公司开具上述增值税发票后十日内,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鸿瑞科技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长沙中阳搅拌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706,822.1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66万元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四、驳回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鸿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68元,反诉费6508元,由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鸿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被上诉人长沙中阳搅拌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3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376元,由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鸿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被上诉人长沙中阳搅拌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3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