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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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 吉首市源钱康立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9)湘3101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解除原告吉首市源钱康立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31日签订的《电梯设备定作合同》、《电梯设备安装定作合同》”; 二、维持该判决第三项“驳回原告吉首市源钱康立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变更该判决第二项“被告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三日内退还原告吉首市源钱康立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信誉金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从2019年10月12日开始计算至款项退清之日止)”为“被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三日内退还上诉人吉首市源钱康立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信誉金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从2011年1月28日开始计算至款项退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80元,减半收取3590元,由上诉人吉首市源钱康立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元,被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80元,由上诉人吉首市源钱康立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0元,被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龙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