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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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2019)桂1103民初6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撤销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2019)桂1103民初6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贺州市鼎丰粉体有限公司货款255230元的利息,利息以25523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5828元(上诉人贺州市鼎丰粉体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564元(上诉人贺州市鼎丰粉体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被上诉人***已预交5128元),合计8392元,由上诉人贺州市鼎丰粉体有限公司负担903元,被上诉人***负担7489元(迳付上诉人贺州市鼎丰粉体有限公司,其余预付受理费由本院退回)。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