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贺州市鼎丰粉体有限公司
贺州市贺富源建材有限公司
佛山市殿石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维持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2019)桂1103民初6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撤销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2019)桂1103民初6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贺州市鼎丰粉体有限公司货款255230元的利息,利息以25523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5828元(上诉人贺州市鼎丰粉体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564元(上诉人贺州市鼎丰粉体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被上诉人***已预交5128元),合计8392元,由上诉人贺州市鼎丰粉体有限公司负担903元,被上诉人***负担7489元(迳付上诉人贺州市鼎丰粉体有限公司,其余预付受理费由本院退回)。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18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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