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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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湖支行与被告***、***于2016年12月15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湖支行借款本金5396671.94元及暂计算至2019年3月14日的利息157597.32元,合计5554269.26元;2019年3月14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并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如被告***、***未按上述第二项确定内容履行偿还义务,则拍(变)卖登记在***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宛平南路470号1902室房屋,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湖支行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88元、公告费990元,合计54078元,由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宝湖支行负担3248元,被告***、***负担50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