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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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海南中御实业有限公司 三亚伟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南裕安泰华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三亚伟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裕安泰华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二、被告海南裕安泰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三亚伟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人民币261133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929017.50元货款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7.4%计算,自2018年3月6日计至2018年4月24日;以2129017.50元货款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7.4%计算,自2018年4月25日计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三亚伟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9429.00元(原告已预缴29429.00元),由被告海南裕安泰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海南裕安泰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