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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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三亚东锣岛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271民初2749号 原告:三亚东锣岛地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陆小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钢,该公司人事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红,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三亚东锣岛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在7日内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等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按三亚东锣岛地产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罗立 人民陪审员黄景清 人民陪审员谭建成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肖景中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