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3民初76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被告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红星金座负2楼31号车位产权证办理至原告***名下,将红星金座1单元19楼4号房屋产权证办理至原告***及张艺虹林名下(共有人张艺虹林产权份额为90%),办证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搬家费500元”; 二、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3民初767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3民初76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支付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为:自2013年12月10日起按每日15元计算;若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期限内办理产权证,则违约金继续计算至产权证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40元,由***负担1752元,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80元,由***负担3504元,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1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