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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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赛智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聚力互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于2018年9月13日解除; 二、北京聚力互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赛智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36424.64元(扣除北京聚力互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25744元,还应支付房屋租金10680.6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向北京赛智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7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北京聚力互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赛智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31005.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向北京赛智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北京聚力互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赛智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万元; 五、驳回北京赛智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聚力互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101元,由北京赛智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北京聚力互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01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4899元,由北京聚力互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