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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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 郑州电缆有限公司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电业局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恒阳电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恒阳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货款7409741.14元; 二、驳回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恒阳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92元,由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负担10324元(已交纳),由北京恒阳电缆有限公司负担636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费17567元,由北京恒阳电缆有限公司负担10019元(已交纳),由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负担75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